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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,是由泸州昊阳森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,按照公益性、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等活动的事业单位。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泸州市纳溪区第二医教园区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。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。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 第七条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坚持教育公益性,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。学校党组织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中等、高等学历职业人才。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 (医学类) (一)医疗器械设计与制造、使用与管理、销售与维护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; (二)相关的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、继续教育、相关职业技能培训。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 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 (二)组建本单位理事会; (三)向理事会委派理事; (四)提名或任免理事长,副理事长; (五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 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 (七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 (八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、校长、党委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。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。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审议和提出学院章程的修改意见; (二)审议学院的业务发展规划; (三)审定学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 (四)审定学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; (五)审定学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; (六)任免或提名学院行政负责人; (七)审议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; (八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; (九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 (十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; (十一)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; (十二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 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 (三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; 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 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 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; 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 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 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 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 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 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方的股东任命。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 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 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按程序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。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 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 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 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 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 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 (一)业务发展规划;(二)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(三)机构设置方案;(四)重大财务事项;(五)章程修改,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 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 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 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 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 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 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设监事会,只设监事一名,由举办方的股东委派;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,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; 监事的职权: (一)检查学院财务; (二)对学院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学院章程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学院行政负责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 (三)提出议案; (四)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。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 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 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 (四)工作人员管理; (五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 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,理事会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并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。 第三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 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 (三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》,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,发挥坚强的政治核心作用。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,把握学校办学方向,监督重大决议执行,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。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: (一)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,宣传执行党中央、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,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人才。 (二)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,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,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,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。 (三)按照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。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,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 (四)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,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维护学院安全稳定,促进和谐校园建设。 (五)支持学院改革发展,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,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,参与学院有关人才选拔、培养和管理工作,并提出意见建议。 (六)领导学院群团组织。 (七)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,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。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,发挥积极作用。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。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, 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,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、渗透活动。 第三十九条 严格落实党费管理有关规定,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每年经费预算。按标准设立党务工作队伍建设专项经费。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、院长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本单位年度报告。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 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 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 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 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 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 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 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 2022年5月13日 |